2007年8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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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基金未能成交状告银行赔偿被驳
温建华 陈远爱

  案件回放
  8月21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委托买卖基金合同纠纷,认为申购基金的成交与否由发行方最终确认,与委托销售基金的银行没有责任,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老太太赔偿损失14939.74元的诉讼请求。
  70多岁的吴老太太2006年5月3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营业部开设了一个基金账户,通过该行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其发行的中小板ETF(159902)基金20635份计人民币20635元,该行工作人员向其出具了基金认购委托单,注明了原告认购基金金额为20635元,认购份额为0份,并在委托单的背后提示:建设银行受理交易委托,其结果的最终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吴老太太在委托单上签名确认。2007年3月29日,吴老太太见基金涨势良好,便到被告处进行查询,想了解自己到底有多少利润,通过对账才知道自己认购的159902基金并没有成交,而此时该基金已涨至1.724元/份。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吴老太太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营业部之间实际是一种委托买卖基金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委托销售基金的机构,在向原告提供的基金认购委托单的背面已明确地提示交易的最终结果以基金公司的确认为准,且委托单中明示了原告申购20635元基金的份额为0份,由此就能够说明原告购买的该基金是否成交尚未确认,而原告还在委托单上签了名,这说明原告对自己基金尚未交易成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方在此次交易前已经履行了其告知义务,没有过错和违约行为,对吴老太太申购基金未成交的损失被告没有责任,遂驳回了原告吴老太太的诉讼请求。